船舶险是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以下是一些关于船舶险的知识点:
保险船舶范围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船舶保险。但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保险责任
- 基本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全损险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海盗行为等造成的船舶全损风险;一切险在涵盖全损险责任基础上,扩展承保船舶部分损失、碰撞第三方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及施救费用。
- 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等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船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 共同海损和救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不具备适航条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 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水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 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新船造价的,以不超过出险时同类型新船造价为限。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规定赔偿。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经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